(2017)晋08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滨与被执行人高建军、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滨,高建军,李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汪滨,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高建军,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李文君,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滨与被执行人高建军、李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40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汪滨提供担保的晋xxxx**车辆、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房屋一套;冻结了申请人汪滨银行存款。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汪滨于2017年1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对诉讼中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解除。经审查,对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汪滨所有的晋xxxx**车辆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汪滨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房屋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汪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