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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临渭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渭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