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临渭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临渭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改善,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赵佩璋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