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丽珍与于海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珍,余海望,王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财保8号申请人王丽珍,女,4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申请人余海望,男,39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申请人王乐,男,3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丽珍与被申请人余海望、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余海望所有的吉J9J2**号重型自卸货车及被申请人王乐所有的蒙A554**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丽珍以王丽珍、唐帅共同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禾广场公寓楼53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拉特前旗产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21501590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便于案件结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海望所有的吉J9J2**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乐所有的蒙A554**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三、查封王丽珍、唐帅共同所有的位于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禾广场公寓楼553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乌拉特前旗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215015**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文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