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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礼兴与陕西奥邦建筑钢构装饰有限公司、闫锡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礼兴,陕西奥邦建筑钢构装饰有限公司,闫锡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曹礼兴,男。被执行人陕西奥邦建筑钢构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锡宏。被执行人闫锡宏,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锡宏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民源小区3幢2-501室房产证号(0017195)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曹礼兴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奥邦建筑钢构装饰有限公司、闫锡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礼兴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奥邦建筑钢构装饰有限公司、闫锡宏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