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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洛吾俄色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吾俄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26号执行移送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洛吾俄色本院在执行洛吾俄色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甘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降 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