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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邱某、蔡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城人,住南城县。。被执行人蔡某,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