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邱某、蔡某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南城人,住南城县。。被执行人蔡某,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