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立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7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洋,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无业。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14时50分许,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郄马镇刘家庄村,因被告人张立洋与他人发生争执,郄马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此事,被告人张立洋用拳将正在执行出警任务的民警吴某1打到。现被告人张立洋已取得被害人吴某1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洋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证人张某、王某1、王某2证言、被告人张立洋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接处警记录、工作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为证。有被害人吴某1人民警察证、受伤照片、诊断书、收据、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立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立洋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立洋取得被害人吴某1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