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翔芋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翔芋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百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翔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慧裕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袁海熊,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百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新区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卓剑鸿,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翔芋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百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因付给申请人欠款603494.9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915元。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百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公司无人办公,生产设备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