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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勇逃税、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15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勇,又名马永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商水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职工,捕前住商水县。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勇犯逃税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3月5日作出(2016)豫16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马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秒、姚翠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勇及其辩护人刘建华、王运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赫志平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