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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7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7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侧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6号城市动力联盟大楼西区204之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87415Y。法定代表人王宏遥。被执行人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11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519991692。法定代表人杨翊。关于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诉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37762元、违约金260000元及诉讼费588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博媒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尾号为2455的账户;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英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7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朝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