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林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124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911474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马鞍山路263号云海小区6号楼一层。负责人周华忠,行长。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81113-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城工业启动区海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被执行人郑崇谱,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郑崇其,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93533-3),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梅屿屿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银林。被执行人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1419-X),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崇谱。被执行人陈银林,男,1974年3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傅加立,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林秀兰,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381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林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债权催收联合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XX意实业有限公司、郑崇谱、郑崇其、浙江银发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温州华利达皮革有限公司、陈银林、傅加立、林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6年2月2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催收联合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涂圣通审判员 赵小珍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