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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1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佳恩、张晥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恩,张晥建,曹培龙,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1556-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恩,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张晥建,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曹培龙,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龙,该公司经理。王佳恩与被执行人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培龙、张皖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培龙、张皖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冀0110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证券、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110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佳恩在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培龙、张皖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培龙、张皖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柏庆国执行员  侯志顺执行员  刘元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