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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为凤、顾明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为凤,顾明耀,左黎黎,王艾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907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峰,该行合规管理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吕中,该行微贷事业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1徐为凤,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2顾明耀(系被告徐为凤丈夫),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3左黎黎,女,1983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4王艾静,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为凤、顾明耀、左黎黎、王艾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为凤、顾明耀、左黎黎、王艾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为凤、顾明耀、左黎黎、王艾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为凤、顾明耀、左黎黎、王艾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姝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