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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新民、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邱新民,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01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邱新民,男,汉族,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尔窝路27号。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新民、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新民、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新民、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