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德卫刘光先与汤作利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卫,刘光先,汤作利,许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306号原告:周德卫,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原告:刘光先,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汤作利,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许竹,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重庆市江北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周德卫、刘光先与被告汤作利、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告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