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友嫦与徐秋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嫦,徐秋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37号原告:杨友嫦,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徐秋苟,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杨友嫦诉被告徐秋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徐秋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菁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萃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