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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67号原告:杨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陈某,住吉林省扶余县。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姚筱玲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