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晓娇与雷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娇,雷虎,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4062号原告:李晓娇,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虎,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伟鸣,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幸福东区19号楼一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10××××。法定代表人:刘胜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柱,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单位宿舍,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强,男,1996年8月7日出生,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单位宿舍,身份号码×××。本院在原告李晓娇与被告雷虎、第三人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幸 江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