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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忠宝与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宝,李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宝,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李文刚,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忠宝与被执行人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