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陆菊忠、金秧雪与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菊忠,金秧雪,汪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菊忠,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金秧雪,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汪春芳,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陆菊忠、金秧雪与被执行人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菊忠、金秧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汪春芳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3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