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易新梅与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新梅,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314号原告:易新梅,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刘宏群,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35号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853605-7。法定代表人:郑循德,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易新梅诉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新梅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新梅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易新梅负担。审 判 长 :万明华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 李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