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钦然与杨舸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然,杨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杨钦然,男,汉族,生于2004年5月7日。法定代理人饶磊,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2日。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舸,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钦然生活费每月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但被执行人杨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舸是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大竹县供电分公司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大竹县供电分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至申请执行人杨钦然独立生活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洪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前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