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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军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02民初336号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谭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慧芳,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计17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欣康威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