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霞申请执行马吉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马吉春,马大为,新乡市鑫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546号申请人李霞。被执行人马吉春。被执行人马大为。被执行人新乡市鑫宇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吉春关于李霞申请执行马吉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