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小锋与张彦林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锋,张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锋,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彦林,男,1965年7月28日,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农民。张小锋申请张彦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小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贾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