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静雨与刘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健,招远市金都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75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法定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刘健,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金都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斐地址:山东省招远市天府路北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健、招远市金都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