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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411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戚原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戚原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戚原菘,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原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