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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微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微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7号之二原告: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谢村路36号。法定代表人:瞿绍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微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85号。法定代表人:蔡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丽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微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5624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94元,由原告苏州煜锦泰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