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被执行人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齐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