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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196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61791M,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同裕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宏亮,总经理。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10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28500元,由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由被告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桐乡市永中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86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336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屠甸镇同裕南路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进行解封,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本案无法执行完毕,本院拟对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本院拟对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04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