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辉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渝0237刑更2号罪犯曾辉,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于重庆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巫山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3)山法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曾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本院判决生效后,罪犯曾辉未按时到案服刑,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8日向巫山县公安局送达了对罪犯曾辉的逮捕决定书。巫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8日将罪犯曾辉执行逮捕,在交付执行时,罪犯曾辉向巫山县公安局提交了其身患严重疾病的诊断书,巫山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1日指派干警将罪犯曾辉带到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15日,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作出渝山峡医鉴(2017)第030号《医学鉴定书》,其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曾辉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2017年5月22日罪犯曾辉向本院提交了保外就医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书面函告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是否同意对罪犯曾辉适用监外执行的意见。2017年5月24日,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回复本院:同意对罪犯曾辉适用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曾辉患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2款的规定,属于保外就医范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曾辉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从2017年5月26日至2017年9月1日止(已扣除2013年6月15日至同年7月8日的被羁押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