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沧县。申请执行人孙某,男,200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叶辉,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孙某某、孙某与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辉就本次交通事故向本院起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孙某,并进行财产保全,致使该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叶辉起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孙某某、孙某一案有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