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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长河。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二道区。法定代表人龙士学,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