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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张甜甜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田建军,张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建军。被执行人:张甜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建军、张甜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琼0106执23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