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讷河市二里肉牛场、讷河市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梅,讷河市二里肉牛场,讷河市畜牧兽医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558号原告:刘春梅,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二里肉牛场。住所地:讷河市二克浅镇南10公里处(原二里种畜场)。法定代表人:李忠福,职务:场长。第三人:讷河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讷河市市区。法定代表人:肖宝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男,该局副局长,住讷河市。原告刘春梅诉被告讷河市二里肉牛场、第三人讷河市畜牧兽医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春梅于1964年7月10日出生,其父刘洪岩系被告讷河市二里肉牛场职工。原告于1981年3月1日在被告讷河市二里肉牛场参加工作,按照场里的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原告应当是“自然增长”职工人员范围,应当属于核资范畴。可是被告核实核资情况时,没有通知原告,遗漏了原告的核资情况,没有给予核资,未给原告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第三人应对职工人事档案情况做出说明。这几年原告一直要求补办职工人事档案,但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的请求未能给予解决。后向讷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讷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办“职工人事档案”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梅诉讼请求称其为被告讷河市二里肉牛场老职工子女,属于“自然增长”职工人员范围,被告应为其建立职工档案,但被告未建,现原告刘春梅要求被告补办“职工人事档案”,其请求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范畴,不属于民事争议,故应驳回原告刘春梅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刘春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毓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