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武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44号原告:江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武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15450元整;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在某某集团项目部开搅拌车至2015年7月5日离开,每天上班24个小时,每月15个班,工资29950元整,加班另计。总工资为29950元,已付原告14500元整,下欠原告15450元整,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即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