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谭顺云与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顺云,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刘建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810号原告:谭顺云,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东川区阿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宣威市。法定代表人:许中成。被告:昆明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乡建设局,住所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星,局长。被告:刘建国,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原告谭顺云与被告云南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乡建设局、刘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谭顺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顺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原告谭顺云负担。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