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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63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梁某甲,男。被告:梁某乙,男。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