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63号原告:沈某某,男。被告:梁某甲,男。被告:梁某乙,男。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梁某甲、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