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敏、王凡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王凡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胡敏,男,1982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王凡茂,男,1981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敏与被执行人王凡茂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胡敏返还车辆转让款23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张家界三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凡茂座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居委会南滨花园A住栋A2-602号房屋一套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案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抵押权人并以物抵债。且王凡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胡敏认可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目前,被执行人王凡茂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敏车辆转让款19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刘胜利审判员 覃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