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金凯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02号被执行人:王金凯,曾用名王金友,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王金凯罚金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