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陈祥广、陈国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陈祥广,陈国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祥广、陈国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祥广、陈国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路途遥远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网络失信系统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回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