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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徐全爱、于春东、XX、郭君舰、郭佩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徐全爱,于春东,XX,郭君舰,郭佩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代表人:刘春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该支行职员。被告:徐全爱,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告:于春东,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告:XX,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告:郭君舰,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被告:郭佩海,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徐全爱、于春东、XX、郭君舰、郭佩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