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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运良与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肖晴、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运良,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肖晴,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运良,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冀金树,经理。被执行人:肖晴,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运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磊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肖晴、湖南东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