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之瑞、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之瑞,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本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郭之瑞与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