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和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20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刘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爱斌人民陪审员  冯保国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