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某某和刘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刘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20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刘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爱斌人民陪审员 冯保国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