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荣华与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吴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强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新涛,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荣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君怡,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宜昌市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商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罗荣辉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