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子萍、林梦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子萍,林梦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萍,女,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梦琪,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翠棋,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子萍因与被上诉人林梦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子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林梦琪赔偿赵子萍前期医疗费56343.29元、住院���食补助1500元(100元×15天=1500元)、交通费1500元(100元×15天=1500元)、赴英旅行费用损失29566元,合计88909.29元;2.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林梦琪、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3日14时,林梦琪驾驶粤X×××××号至顺德××××一品廊对面处因打开车辆左前方车门,将赵子萍撞到,导致赵子萍受伤的交通事故。赵子萍因事故受伤被送进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尺骨挠骨远端骨折(左)。为此赵子萍住院15天,于2016年2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定期换药、出院后康复治疗,包括调护、功能锻炼等。交警部门事后对事故做出认定,认为由林梦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子萍无责任。又查,粤X×××××号小汽车的登记车主为林梦琪,该车在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为赵子萍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另查,赵子萍与其女儿徐丽参加了旅行社原定于2016年2月6日出发的赴英旅行团,因赵子萍受伤,两人未能按时出行,旅行社收取了两人费用共计29566元。本起事故造成赵子萍的各项损失合共58843.29元(计算详见一审判决附表)。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依法采纳作为赔偿的依据。林梦琪驾驶被保险车辆粤X×××××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粤X×××××号轿车在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赵子萍的损失由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扣除此前垫付的10000元,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仍需赔偿48843.2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子萍赔偿48843.29元;二、驳回赵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1.37元,财产保全费613.43元,合共1624.8元,(赵子萍已预交),由赵子萍负担732.2元,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负担892.6元(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径向赵子萍支付,法院不另作退收)。赵子萍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林梦琪、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赔偿赵子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赴英旅行费用损失,合计78909.2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林梦琪、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赵子萍请求的赴英旅行费用损失29566元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赵子萍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已与女儿报名参加了赴英旅行团,并定于2016年2月6日出发。后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赵子萍不能参加本次行程,赵子萍的��儿为了在医院照顾赵子萍,也被迫退团,赵子萍及其女儿为此损失了赴英旅行费用29566元。上述损失是赵子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林梦琪、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应予赔偿。二、赵子萍与林梦琪之间形成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其赴英旅行费的损失与林梦琪违章驾驶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实际发生,林梦琪及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应予赔偿。林梦琪辩称:赵子萍的上诉请求不合法、不合理。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辩称:旅行费用的损失,赵子萍应基于旅行服务合同关系向旅行社主张。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合同条款,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赵子萍将旅行费用损失列为直接损失是不合理的,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赵子萍因事故造成的旅行费损失应否得到赔偿。本案中,赵子萍在事故发生前已报名参加赴英旅行团并向旅行社交纳了旅行费,其因2016年2月3日发生本起交通事故,以致未能如期参加2月6日出发的行程,旅行社根据出团确认书的约定并未全额退还其旅行费,造成赵子萍旅行费损失,该损失是赵子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交警部门认定林梦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金额已可足额赔偿,因此赵子萍的损失应由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根据赵子萍一审提交的证据,赵子萍等四人参团费用共72000元,即每人旅行费为18000元,扣���旅行社退还的费用3217元,可知赵子萍损失旅行费14783元(18000元-3217元=14783元)。该损失与一审已查明的赵子萍医疗费5634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3626.29元。扣除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此前已赔付的10000元,平安财保佛山分公司仍需赔偿63626.29元。赵子萍在本案中还主张了其女儿徐丽因照顾其亦未能出团损失的旅行费,因其女儿不是本起事故的受害人,且赵子萍并非必须由其女儿陪护,其仍可雇请他人陪护,故其女儿损失的旅行费不属于赵子萍的损失范围,对其女儿的旅行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子萍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赵子萍63626.29元;三、驳回赵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1.37元,财产保全费613.43元,合共1624.80元,(赵子萍已预交),由赵子萍负担46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162.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径向赵子萍支付,法院不另作退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39.15元(赵子萍已预交),由赵子萍负担269.5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269.5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径向赵子萍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