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汤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汤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990号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洧,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由原告武汉捷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小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书记员 刘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