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炼军与李松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炼军,李松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631号原告:黄炼军,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松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黄炼军与被告李松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炼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炼军负担。审判员 唐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