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占英与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英,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07号原告:王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郅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委会。负责人:车增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该村委会书记。原告王占英与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合计34.83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农民,1998年国家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原告依法取得了位于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同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现原告2.58亩承包地被兰州南绕城公路项目征占,每亩土地按13.5万元发放补偿款。但2016年原告得知该笔土地补偿款已由村委会领取,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乡王官营村委会,与被告实际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黄峪镇王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不相符。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5元,退还原告王占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青青 来源:百度“”